“只有这个时代才能产生民法典”
九十八岁“当代民法史活化石”金平见证新中国民法典立法历程
4月30日,金平在位于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的家中伏案工作。 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黄伟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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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二排左四)参加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时与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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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金平(左)在西南政法大学沙坪坝校区接受记者采访。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黄伟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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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每日电讯记者陈国洲
“我的名字叫金平,平等的平,公平的平。也许就是因为这个‘平’字,让我的这一生,与民法结下了不解之缘。”随着全国两会开幕,被誉为“当代民法史活化石”的我国98岁民法学家金平教授心情越发难以平静。
今年全国两会上,各界期盼已久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新中国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国将迎来“民法典时代”。而金平是目前唯一健在的参加了我国前三次民法典起草的专家组成员。虽然年近百岁,但金平身体健康,思维清晰。
“民法典是我这一生的执念。”金平说,能在有生之年看到民法典颁布,自己深感欣慰。“我的这一生,从大别山贫苦家庭的一个放牛娃,到有机会上学改变命运,再到与民法结缘,三次参加民法典起草,再到一辈子教书育人,仿佛就是在给新中国法律发展史做注——只有共产党才能给中国以法治,也只有这个时代才能产生民法典。”
98个春华秋实,3次参与民法典立法的亲身经历,夙愿达成,再回首看民法典66年立法历程,金平的话意味深长:“不会再有遗憾了……”
党把一个放牛娃培养成了法学家
以金平的名字命名的“金平法学成就奖”,被称为中国法学界的“诺贝尔奖”。他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率先提出的“平等说”理论,为民法划定了一个科学的调整范围,被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二条采纳。
这样一位新中国的法学大家,最初只是大别山区一个“差点活不下来”的放牛娃。为他这一生点石成金的,是中国共产党。
1922年,金平出生于安徽金寨县山区一个普通人家。那个时代的中国积贫积弱,内忧外患。“家里太穷了,母亲生了十几个小孩,养活的只有我们兄弟4个。”儿时的贫困让金平至今记忆犹新。
一个如此贫困家庭的孩子,在那个时代很难有机会读书识字。四五岁时,他就要帮家里干活,放牛可能是他最好的工作。
命运的转机发生在1929年。那一年,中国共产党在金寨发动“立夏节起义”,组建工农革命政权,乡里成立了苏维埃小学,地主家的孩子不收,只收普通农户的娃,金平迎来了上学的机会。
金平还清楚地记得当年课文学的内容:“大风刮得呼呼叫,中国革命正高潮,工农红军遍地起,地主豪绅无处逃,无处逃!”
贫苦人家的红色学校,让金平得以发蒙。随后,随着抗日战争中安徽省政府搬迁到金寨,各类文教机构也随之而来。一时间,小小金寨聚集了七八所中学,其中一所就在金平所在的村子附近。
1945年,他读完高中,考上了成立于抗战中的安徽学院。当时,这是整个安徽省唯一的高等学校。不久,因战争停办的国立安徽大学复校,金平转入安大法律系,从此结缘法律70余载。
金平说,新中国成立前,国民党管理下的社会混乱,没有一点儿依法办事的观念,人民所受的压迫太厉害,他和家人没少受欺辱。当时金平觉得,学了法律就能不受人欺负,也可以让老百姓少受点压迫。
1949年,安徽解放。从小接受过红色教育的金平报名参军,经过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军事政治大学的短暂学习,最后被分配到刚刚解放的云南曲靖,担任粮库副主任,后到司法科工作。曲靖人民法院成立时,他又被任命为副院长。
1953年5月,金平被选派到中央政法干校进修,成为新中国首批政法人才。经过一年多的进修学习,组织上将他调到了刚刚成立的西南政法学院担任法学教员。
三次进京参与民法典起草,从最年轻到花甲老人
1954年底,走上讲台还没几个月金平接到通知,要他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报到,参加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当时我只有32岁,应该是所有参与起草工作的人里年龄最小的一个。”金平说,很长一段时间他都没弄明白,全国人大为什么会选他这样一名年轻教师参与立法。直到多年后,经历了三次立法实践,深切领悟到民法典颁布之难的金平才有了一些较深的理解,“一方面当时中国缺乏法律人才,给了我这个小年轻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新中国的立法领导者们有深意,他们清醒地认识到立法之不易,提前布局,形成梯队,为未来立法工作培养人才。”
就这样,年轻的金平参加了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随即全国人大开展以宪法为基础、研究制定几部治国理政关键性大法的工作,民法与刑法相关起草工作也于当年启动。
金平记得那次起草民法典的办公地点在中南海,与周总理的办公室相隔不远,挨着宋庆龄办公室。那个时期,成立不久的新中国百废待兴,生活还很艰苦。虽然在中南海工作,但食堂冬天总是吃大白菜烩榨过油的豆腐。“我们在食堂吃饭时,常能看见周总理,总理还主动过来询问我们的生活,关心我们的工作。”
金平回忆,民法典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设的研究室负责,参加日常工作的同志有30多位,除了研究室干部,还邀请了高等政法院校的教师、法官、法学研究人员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的同志参加。
按照“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从实际出发”三条立法原则,起草组做了大量调研。其中,总则编书面征询了31个单位的意见,所有权编汇总了58家单位的意见。为起草继承法,起草人员还在河北、上海等近十个省市的基层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
经过两年多的紧张工作,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征求意见稿成形,计四编433条。然而,正当工作组四处就意见稿征求意见时,“反右”运动开始,第一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就此搁置。
1962年,经济建设开始复苏,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被提上议程。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常委会副秘书长武新宇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开始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金平受邀再次北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律室的主持下,继续从事民法起草工作。
金平说:“1964年下半年完成了民法草案试拟稿,并铅印成册。这个草案共三编24章262条。1965年2月,我从北京回到重庆的家里过春节,并准备节后出去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然而,时近‘文化大革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又一次中断。”
1979年,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金平又一次受邀到北京参加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担任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
“经过10个月的辛勤工作,1980年8月,大家草拟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并开始向部分经济单位和政法部门征求意见。这个草案包括总则、财产所有权、合同、劳动报酬和奖励、损害责任、财产继承共六编,计501条。后来我们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第四稿。”
当时正是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经济、生活都处在急剧变动之中,民法典所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最终中央决定,以“改批发为零售”的思路,采取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办法,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先制定一个民法大纲。这就是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次民法典的编纂也随之再次搁置。
至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搁置,曾经那个32岁初出茅庐的金平,已经成为60多岁的老者。回看这三次立法活动,金平说虽然可惜,留下了他一生的遗憾,但并不是没有收获的。
只有这个时代,民法典颁布才具备所有必需条件
“真理会越辩越明,法学体系的成熟还需要实践的积累,三次立法活动以法的视角证实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为我国的民事立法积累了理论基础,培养了人才。”金平说,民法典从第一次到第三次,再到后来的第四次,在不少问题上学者们的讨论非常激烈,也代表了那个时期社会上不同思想的交锋。
比如,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受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立法活动波动的影响,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曾一直困扰着民法学界。在那时,“公民说”(“小民法说”)、“两个一定说”(即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说)、“商品经济关系说”“财产流转说”纷纷登场。直到金平参加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时,理论界才提出民法应当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平等说”。
1986年,他也撰写了长篇论文《论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进一步从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情、价值规律的作用等角度系统而有力地阐明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人与人之间,也就是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平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重要观点。“平等说”的提出在新中国民法发展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
回顾整个新中国有关民法典的立法活动,金平说制定颁布一部在世界范围内都有重要影响力,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民法典,需要具备许多条件,最主要的包括稳定和平的社会环境,强有力的党的领导,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及法学实践有了相当丰厚的积淀。“前三次之所以失败,就是缺失这样那样的关键条件,反过来说,中国只有发展到了当下这个时代,才具备了民法典颁布的所有必需条件。”金平说。
金平认为,第一次民法典起草,国家正经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来在经济建设中否定商品经济规律,并且直接被“反右”运动打断。第二次民法典的起草遭遇了“文革”影响,带上了浓重的阶级斗争和计划经济色彩,有的条文像口号,有的又很琐碎。比如,在关于个人生活资料的规定中列举了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和存款。
第三次民法典的起草虽然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有了一个比较稳定和平的环境,但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计划经济仍是主导,“商品经济”还未提出。在这种情况下起草民法典,难度大、争议多。
“反观之,几代人的努力下,中国这艘巨轮行驶到当前这个时代,党领导各族人民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成熟,社会稳定平和,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法律界也有了充分的理论实践基础,一切都是水到渠成,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金平说,这次编纂民法典工作能顺利完成有几个关键因素:
第一就是有党中央的坚强领导。金平说他第一次参加民法典编纂的时候,当时强调立法工作要掌握的三条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党的领导。这一次的民法典编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正是由于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才能如此顺利进行。
其次是民事立法、民法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长足发展。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不仅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而且还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人才,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同时,司法实践也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审判经验,这都为我们的民法典编纂奠定了基础。
此外,金平强调改革开放的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法治观念的变化也在客观上呼唤着民法典的到来。
一部与时俱进、反映时代要求的民法典
“我的一生都在学习和研究民法,所以我一直关注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我退休后,全国人大还曾寄过一些民事方面立法的审议意见稿征求我的意见,我的许多学生还在继续着我的工作,积极参与到民法典的编纂中来,这让我很欣慰,感觉还在为实现这个目标奋斗。”金平说。
金平一生从教,先后培养了70多名研究生,其中不少人都参与到了本次民法典草案编纂工作中。临近全国两会开幕,金平越发频繁地翻看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他说,这是一部与时俱进、反映时代要求的优秀民法典,主要有三大亮点。
第一,在法典的定位上,草案将民法典编纂作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极大扩充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编纂民法典,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因为民法典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不仅涉及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更关系和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民法典对民众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基础性价值。
第二,在民法的理念上,引入了生态保护的观念,提升了民法典的思想水平。草案不仅在总则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而且还在合同、物权、侵权责任等分编的具体规定中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第三,在具体制度上,草案与时俱进,反映了时代的要求。比如,草案继承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权的规定,回应人格权保护的现实需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进行规定,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另外,还在总则和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编中对网络数字时代的新型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此外,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草案也有一些亮点。比如,专门规定了民法法源的问题,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等。”说起手中的这部民法典草案,金平的思维格外清晰,精神越发健朗。
依法治国的实践没有停歇的时候
金平老先生住在西南政法大学老校区的旧宿舍,不愿搬家,说是“住惯了,清静”。他在阳台上放了一块小黑板,上面密密麻麻地写着一组组英语词汇。
“我这一生有个失败的地方那就是英语没学好。小时候在县里上学,没机会学。”直到改革开放后,他才正式学英语,一直学到现在。虽然离休多年,不再从事民法的研究和教学,但老人对学英语这事还是乐此不疲,黑板上写的都是他新近遇到的生词。
“我活到近百岁,越发发现有许多不会的东西、不足的地方。我想,我们的事业也是一样。特别是中国依法治国的实践没有停歇的时候。”金平说,民法典是几代民法人的共同追求,能在有生之年看到真是自己的一大幸事。民法典的颁布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稳定、和谐提供保障,成为我国法治进程中值得铭记的一件大事。
“从目前的草案来看,民法典的内容比较丰富了,总体值得肯定。”金平说,当然,法律体系是不断完善的过程,他认为对于民法典,后来者在如何更好地反映我国的实际需要,体现中国特色,最终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与人民的问题上还可以进一步研究。比如,在土地、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方面,在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面,草案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值得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事实上,民法典的颁布也不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终点。改革未有终期,民法典本身也会依据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而进行修改、完善。
此外,金平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有效协调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关系,促进民法典的有效实施,让民法典从纸面上的法变成行动中的法;如何把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制度规范用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科学阐释,让民法典的精神深入人心,成为一次生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活动,也都是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
“我的学生来看我、给我打电话的时候跟我讲民法典要审议了,我很高兴,但我会马上再跟他们说,你们的任务还很重。”金平期待,今后在依法治国实践过程中,用好这部法,更重要的是将法治的精神,透过这部法,透过持之以恒地遵法、守法、执法努力,传导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成依法治国的有序环境。
【本网责任编辑:杨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