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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研究

发布日期: 2022-09-06 17:57

信息来源: 《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

作者: 王永贵

【内容提要】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坚定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是新时代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安全,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存亡。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全局性角度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进行层级分析,可分为“领导组织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法治保障体系”“资源保障体系”,四者之间紧密联系、功能互补。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分层系统建构”的基础上,系统探讨新时代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总体能力的提升路径,才能将体系优势转化为治理能力,坚定捍卫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关键词】新时代 国家意识形态安全 意识形态安全体系 能力建设

意识形态领域是国家政治安全的前沿阵地,意识形态安全是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依然复杂,国家安全面临新情况”。维护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需要依靠制度化的有效保障、体系化的力量支撑,既需要理论上的科学分析框架,也需要具备坚实的实践基础,要在“战略审视—战略布局—战略能力”的总体脉络中,深刻阐释建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理论支撑与时代境遇,系统揭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要素系统,全面论证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分层系统建构”,科学阐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领导组织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资源保障体系的基本结构和内在逻辑,深入探讨体系建构转化为治理能力的实践方案,从而有效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国家安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一、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的立论基础

“意识形态工作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必须“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因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要努力推进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体系化进程,形成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当然,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涉众多要素、关系和领域,因此要认清构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立论基础,为实现强国目标保驾护航。

1.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的理论考量和时代观照

意识形态安全是关乎民族和国家存续发展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时代之变和世纪疫情相互叠加的特殊历史时期,其意义更加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安全得到全面加强,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保证。”但是,面对意识形态领域深刻变化、复杂多样的发展态势,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亟须在体系化思维的指导下作出科学擘画和战略谋划。在《国家安全战略(2021—2025年)》的总体框架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意义、影响因素、维护路径,强调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等诸多领域和方面,要求全党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落实防范化解各种风险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等。这些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构成了内容丰富且逻辑严密的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观,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提供了思想引领、价值目标、重点方向和行动指南。

体系建构是趋向于一定目的的,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基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现实性问题而展开。首先,科学把脉新时代意识形态问题的新特征和新变化。进入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呈现出多样性、互动性、广域性的新特征,面临着非传统安全威胁压力上升、外部势力挑动意识形态对立等新问题,党和国家意识形态工作的对象、环境、范围、方式发生很大变化,增加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难度。其次,充分考量新时代意识形态风险的突发性和联动性。新时代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安全与发展的风险系数增大,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凸显。伴随着网络信息化和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与舆论传播界限愈益模糊,构成复杂舆论场,使得意识形态风险更具自发性、突发性、多样性等特征,而且联动效应更为明显。最后,要重视新时代意识形态挑战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新时代意识形态领域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多,斗争日趋复杂,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论、“中国威胁论”等论调的蔓延,国际上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的威胁,形成了对我国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思想冲击、理论冲击、政治冲击与文化冲击,威胁着国家政治安全。

2.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的要素系统

从整体上看,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是系统要素的集合,而体系建构是系统的各要素依循一定原则有逻辑地组织起来并使之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动态过程,是要素关联、结构合理和功能有效的有机统一。在主流意识形态的构成要素与意识形态建设工作的支持要素的分析框架下,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要实现支持性因素、动力性要素、层级性结构的互动统一,使其逻辑性和结构性得到进一步彰显。

首先,对包括指导思想、舆论环境、文化精神等在内的共同构成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的支持性因素进行考量。在指导思想层面,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国家安全工作,全面把握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的内涵、时空场域以及多种影响因素。在舆论环境层面,重视舆论传播中的媒体融合趋向,即“加强对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落实谁主管谁主办和属地管理,防止给错误思想观点传播提供渠道”,营造意识形态领域风清气正的舆论氛围。在文化精神层面,遵循“双百”“二为”“双创”等文化方针,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多种文化样态的整合与淬炼,丰富和充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文化涵养,借此扩大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文化阈值。

其次,涉及具体工作中的资源动员力、执行创新力、国际影响力等动力性要素。资源动员力指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有形和无形的资源,以此为基础构建起适应于“大宣传”工作格局的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体系。执行创新力主要体现在思维理念、功能定位、话语体系、传播媒介四个方面,要分别从思维“如何引领”、功能“如何发挥”、话语“如何表达”、理念“如何传播”等方面着手,以回应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诉求。国际影响力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工作中致力于构建起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和传播好中国声音的话语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尤其在“两个大局”的时代语境下,国内外社会思潮相互影响和相互转化的特点愈发明显。为此,“科学把握社会思潮新的发展态势,切实增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对当代中国多样化社会思潮的凝聚力与引领力,从而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更是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的题中之义。

最后,聚焦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层级性结构,要紧紧抓住领导组织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资源保障体系四个最核心的子体系,并建设好子体系内部的附属系统,确立起体系建构的“四梁八柱”,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促进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有效运行的能力提升举措。其中,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领导组织体系居于统领地位,重在力量和队伍等方面的工作统领,包括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领导体系、组织体系、队伍体系、责任体系等。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防控体系居于核心地位,聚焦当前国内外意识形态领域的突出风险和热点难点纷争,树立起兜底线、保安全的国家发展大局意识,在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反馈、风险评估等方面重点发力。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保障体系居于主导地位,旨在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安全目标建构起一整套能够保障总体国家安全的意识形态法治保障体系。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资源保障体系居于基础地位,关键在于夯实意识形态安全的资源支撑。基于此,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分层系统建构”渐次呈现,在各项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断锤炼安全能力,从而建构起具有全面性、体系化和立体式特征的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战略布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加筑意识形态安全屏障。

二、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分层系统建构”

无论是应对和破解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风险抑或是非传统领域的安全风险,都必须依赖于特定的制度性体系。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战略布局既是基于宏观审视的结构化呈现,同时也是中观层面“分层系统建构”的具象化展现。由此观之,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看,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由领导组织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资源保障体系等组成,并且每一个子系统内部又由四个附属系统构成,彼此之间紧密联系、功能互补,进而不断提升我国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功效。

1.建构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领导组织体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在党的百年奋斗史中积累的宝贵经验,也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根本保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领导组织体系的构建,主要是在意识形态安全的总体分析框架内,探讨如何在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坚强领导,并且充分调动全党全社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力量。

一是强化领导力量,将党的领导贯穿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全过程和全方面。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所以能够扭转近代以后的历史命运、取得今天的伟大成就,最根本的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因此,强化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领导体系,必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国家安全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总揽全局、视野高远,是新形势下开展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指导性纲领。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而明确新时代做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基本方向。在实际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是推进和做好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中坚力量。为此,领导干部应强化党性修养,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并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不断加强思想文化阵地建设,重点抓好网上舆论场,积极运用现代传媒开展意识形态工作,通过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了解社会舆情热点,为谋划战略部署和寻求社会价值共识提供参照,将全社会的共识落到党的领导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上来。

二是健全组织体系,聚合上下一致、紧密配合的行动力量。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也是维护和塑造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抓好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要求“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特别是“设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同时,要健全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组织体系,突出表现在发挥各阶层、各部门、各群体的主体责任并付诸行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将意识形态安全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充分发挥“坚持全国一盘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指引方向、规范行为、提高效率、维护稳定、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也要抓好“最后一公里”,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是筑牢责任体系,推动各级党委把国家安全责任制落到实处。意识形态安全领导组织体系的建构,离不开责任体系的筑牢。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首要前提是明确“责任清单”,对“该干什么”“该怎么干”等问题作出精细化规定。各条战线、各个部门也要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形成推动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联动机制,做到“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责任制是保证责任落实到位的关键,落实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责任制要求着眼于意识形态责任的划分、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增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协同性、科学性和实效性。各条战线、各个部门要提高认识、压实责任,自觉把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作为极端重要的工作来开展,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做好意识形态风险预防和治理工作。与此同时,也要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在干部考评机制中增加意识形态安全工作方面的评价因素,将党员干部对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推进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内容,做到对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主体的监督、考核、奖惩规范化和一体化,充分激发出相关主体的责任意识。

2.建构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防控体系

当前,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面临着极为复杂的势态。西方发达国家加强了对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渗透,特别是在网络领域利用技术优势试图加强意识形态控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和时代课题。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的根本指向和价值旨归是“防患于未然”,即将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控制在萌芽状态。

就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防控体系而言,必须把监测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监管防控的基础所在,切实提高对意识形态风险挑战的判断能力。其一,要加强网络舆情和社会舆情的实时性、动态性监测与研判。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等多种信息技术手段,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强化数据敏感度,实现对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社会舆情等发展和变迁势态的实时性和动态性监测与研判,并展开有针对性的监管。其二,进一步完善已有监测指标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既有监测指标体系作出适时的动态性调整。要对意识形态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动态的监测,并且对于不同领域、不同形式和不同范围的信息传播平台制定与之对应的指标体系,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思想文化趋势。其三,建立健全关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监测平台,打造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防控的专业性监测团队,进而实现对相关热点问题、公共事件的动态性和持续性跟踪和监测。其四,实现网络阵地舆情的动态化监测,充分整合传统安全领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既有资源,实现两种资源的正向合作和深度融合,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锻造动态化的良性运行机制,进而促进传统安全领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有关部门的协同推进。

要掌握打赢意识形态安全斗争的主动权,需要把优化预警体系作为重要先手,做到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及早应对,在强化应急能力的基础上有效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其一,要建构以“预警安全观”为核心的舆情危机管理周期及其预防模型,通过相应指标进行科学预测和防范。预警模型既是建构预警体系的核心,也是建构预警体系的基础工程。必须始终紧扣“预警安全观”,对预警事件进行合理划分,确证风险事件发生的周期规律,以此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关于预警防控的认知模型,对预警事件发展进行全程跟踪与分析。其二,建构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预警体系的重点在于因地制宜建立预警信息网络机制,以现有网络综合治理平台为载体,建立预警机制网络,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努力形成针对不同群体、不同阵地、不同场域的监测预警机制。其三,优化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预警的实施标准,及时通报和解答广大民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如通过建立主流媒体通报制度等,第一时间做到预警信息的公开透明,从而提升政府治理的公信力和夯实社会治理共享共建的共识性基础。其四,建立和优化预警人员的组织机构,尤其是建立安全预警的“第一智库”,要囊括意识形态研究专家、社会学研究专家、大数据应用和分析专家、经济学领域专家、传播学专家等在内,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能力,着力提高预警体系的科学性。预警体系具有极强的延展性,对学科、从业以及技术等方面具有较高要求,因此需要统筹全局构建预警体系,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夯实预警体系的智力基础。

对于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预警是风险防控环节的必备条件,对提高风险防控的主动、及时和连续反应能力,强化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过程管理具有积极意义。要充分发挥反馈体系的抓手作用,必须不断强化监测体系、预警体系与反馈体系的有效衔接。建立完整畅通的信息分享机制,使得风险防控体系的全过程全领域做到信息共享、方案共商,进而形成关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问题研究的闭环系统,从而保障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布局的完整性、全面性。与此同时,也需要加强硬件建设,依凭先进的网络、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实现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的实时采集和反馈,制定和完善关于信息反馈的规章制度,加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以创新有效的实时反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关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风险防控的采集反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实时化水平。

及时反馈和科学评估是作出正确决策的重要支撑,尤其是评估体系的精准与否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在增强评估体系核心作用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系统性原则、典型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和可操作化原则,要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评估体系针对对象、问题和结构设计的主要特征和状态,同时反映体系内部之间的联系。尤其是对于相关指标设置而言,每一个子系统由一组指标构成,各指标之间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统一体。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层次性,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评价体系。评估体系得以建立的关键在于确定明确的评价指标,即根据意识形态安全风险的等级差异,针对不同层次的不同问题赋予不同权重,围绕着维护政治安全的根本功能,抓住重点标准,科学设计子指标的层次体系,在科学完整的指标体系中评估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和化解重大风险的效力。

3.建构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保障体系

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风险与挑战早已由“传统领域”拓展到许多“非传统领域”,从而带来意识形态安全挑战的多样化和复杂性。进入新时代以来,党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而且在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中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强化国家安全的顶层设计,完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核心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初步构筑起意识形态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当前,应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普法等角度探讨,进一步塑造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法治屏障。

从立法角度看,要坚持立足实际和着眼未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协调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作出现实性和前瞻性良好结合的立法布局。一方面,要关注现实问题,既要开展政策法规清理,对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中不适应形势变化与现实需要的部分进行集中清理,也要积极关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确权、护权、限权来破解意识形态安全职权交织、涉及部门繁多等诸多难题,用法律的权威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另一方面,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积极推动立法进程,从立法内容和重点领域等层面研究制定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体系。从立法内容看,要不断巩固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立法体系,形成全方位的意识形态安全法治屏障。与此同时,要提高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层级,弥补立法的空白,尤其是在网络领域,“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当然,意识形态安全的立法必须要把握好尺度,处理好思想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如果在立法过程中没有划定清楚界限,反而会削减法律权威,并且影响意识形态的认同基础。

法治体系不是静态的存在,而是动态的过程,涵盖了立法、实施、监督等接续进行的过程。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立法也需要依靠执法来落实和保障。为此,要构建意识形态安全的执法体系,加大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指导性、规范性作用。从广义来看,执法体系包含行政执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应合理配置意识形态安全执法权,形成执法合力。在行政执法方面,要厘清执法体制,配置好执法资源,使意识形态安全的执法常态化、专业化和高效化。此外,由于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特殊性,某些情况下需要建立专门的司法体系,如建立在现有司法机关基础上的网络社会司法体系。在意识形态安全问题上,除了法律规定予以保密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的办理过程都应鼓励公开,使司法权的行使“暴露在阳光下”。

党的任何一项工作都要紧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国家安全工作也是如此。公民作为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是意识形态安全法治意识培育的主要对象。构建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法治意识培育制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综合性法律。“爱国立法与意识形态安全立法二者若璧合珠联、深度融合,不仅有助于提振元气、凝结力量,还有助于建构牢固思想防线、巩固主流意识形态,对增强国家实力、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意识形态安全法治的社会宣传,让公民知晓意识形态领域并非法外之地,某些言行举止可能会危及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并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树立法治规矩,促进公民守法意识的提升。

4.建构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资源保障体系

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中,资源保障体系具有基础性的效力,与领导组织体系、风险防范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共同构成了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队伍力量保障、社会力量保障和物力资源保障等人力、物力资源在相互关联中助推意识形态安全保障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做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归根到底靠队伍、靠人才。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因此,选拔人才、培养人才,优化意识形态安全人才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和任务落实是建构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资源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队伍力量的壮大必须聚焦新闻出版、教育科技、文学艺术、广播影视、社科理论等关键领域,探讨不同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提升路径。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着力探讨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相铆接、把好“入口关”和守好“培养关”相衔接,明确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队伍构成、建设目标、建设任务、考核评价和条件保障,找准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存在的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不断加强人才队伍的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和实践锻炼,采取多种途径增强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队伍的理论定力、政治定力和实践定力,使其真正做到“敢于亮剑”,并且要在实践中增强工作队伍的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使其真正做到“善于亮剑”。另一方面,要聚焦主阵地,完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人才队伍建设,过好互联网这一关。按照分领域、分类型、分层次原则,建好网宣、网管、应急和网评等团队,下力气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熟悉现代传媒技术的专兼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队伍。

鉴于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覆盖面愈加宽广,影响力愈加扩大,单一的管理模式已无法有效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因此,覆盖政府部门、各类组织、不同群体等主体在内的社会协同力量是保障意识形态安全的必要保证。其一,完善社会协同制度的结构机制。结构分为正式结构和非正式结构。其中,正式结构主要是指正式的组织结构,如各级政府部门;非正式结构是指公民自发形成的各类组织以及在网络场域形成的各类群体。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过程中,正式结构扮演着“基石”的角色,非正式结构则在道德引导、价值培育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在谋划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协同机制的过程中,通过完善组织架构、确定领导角色、明确部门关系、合理划分职能等举措构建权威充分、统一协调、整体运作的意识形态安全协同结构。其二,优化社会协同的程序机制。社会协同的程序机制包括跨部门运行过程中多样的程序性安排和技术工具。首当其冲的是完善激励机制,增强参与动力。激励机制一方面体现为正向激励方法,如榜样激励、荣誉激励等,另一方面体现为反向激励方法,如约束、惩罚等,双管齐下才能增强参与动力。

国家财政保障是推进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重要物质保障,能够确保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的有序推进。首先,探索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融资新模式。积极探索多元融资模式,不断加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资金保障。其次,健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经费保障机制。应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相关经费纳入我国公共财政经费保障范围,不断健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治理经费保障机制。最后,创新统筹不同地域间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的财政供给机制,建立与当地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明确财政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投入与当地的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态势相适应。与此同时,也要健全意识形态安全的物质保障制度。经济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命脉,经济实力是维护一个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根本力量。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牢牢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优越性,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此外,物质支撑也要发挥技术硬件设备的有形物质支撑作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各种技术应用设备层出不穷,为意识形态安全维护提供了重要的有形场域和载体。“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要发挥虚拟信息资源的无形物质支撑作用,把握时代发展契机,把握信息革新红利,从而充分发挥多元化、专业化、数字化的信息资源在意识形态安全维护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三、新时代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能力提升

新时代,按照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党着力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因为能力显现是意识形态安全体系构建的实践回答和必然推演。新时代推进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设,其逻辑目标必然指涉能力的提升,进而实现主体和制度体系的力量真正作用于实践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前进道路上,来自各方面的困难、风险、挑战肯定还会不断出现,关键看我们有没有克服它们、战胜它们、驾驭它们的本领。”面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态势,必须充分凸显“能力本位”的发展思路,发挥出能力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构建意识形态安全体系中的方向性、科学性、协调性和创造性作用,把握好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和能力提升的内在逻辑,最大程度上增强实践主体力量和体系结构优势,在动静结合中同向发力,打造强大的意识形态安全系统。

1.提升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政治能力

意识形态安全涉及道路和方向等重大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因此,方向问题是建构强大的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系统的核心和首要问题,反映出政治能力的强大功能。切实发挥这一能力举旗定向的引导作用,善于以政治逻辑把握形势和处理问题,在事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根本性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和体系建构把准正确航向。

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首先要增强政治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注重提高政治能力,特别是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和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这一论断从现实性的角度指出了政治能力的重要价值。从政治能力的内涵来看,辨别政治方向、保持政治定力、防范政治风险是这一能力在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层面上的具体体现,所强调和凸显的是国家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方向性问题。从政治能力的强化方法来看,需要从体系机制和实践主体入手,既强调制度力量的强化,又重视干部队伍“意义世界”的建构。一方面,在体系机制的构建上,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价值取向、政策导向和治理方向都要遵守政治原则,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出发,擘画了意识形态建设的根本制度,这是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制度遵循。另一方面,在实践主体的建设上,政治能力是意识形态能力的本真体现,只有澄明实践主体的责任和使命,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领悟力以及执行力,才能有效规避意识形态领域的风险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政治能力,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坚定不移坚持这些制度,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都要自觉对标对表。”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体系机制建构和实践主体建设之间的互动逻辑,在提高制度执行中增强政治能力,增强举旗定向的力量。

2.提升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思维能力

以科学思维指导实践工作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科学领导方法,也是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内在要求、显著特点和独特优势。在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实践中,需要运用科学思维方法有效增强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保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善作善成。

一是要提高战略思维,牢牢掌握工作主导权。战略思维在意识形态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价值在于其指导性和前瞻性意义。在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中,战略思维具体体现在意识形态工作的战略定位、意识形态安全形势的战略把握、意识形态安全内容的战略谋划等方面,要求充分认识“两个大局”背景下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意识形态安全形势置于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研机析理,并且坚持立足于防、攻防兼备、攻防有术的基本建设思路,有力将意识形态安全工作引向深入。二是增强底线思维,打有准备、有把握之仗。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重点在于树立边界意识,清晰划定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在实践中积极主动、有所作为。坚持以底线思维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并不意味着消极对待,而是要防患于未然,增强战略定力,有力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稳定秩序。要守好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并达至意识形态安全状态,核心要求是必须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牢牢掌握在手中,任何时候都不能旁落。三是增强历史思维,发扬历史主动精神,增强历史自觉,在学习历史中汲取走向未来的思想智慧。《决议》指出,总结党的百年奋斗宝贵经验,“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高全党斗争本领和应对风险挑战能力、永葆党的生机活力、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继续奋斗的需要”。运用历史思维指导新时代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不仅要在历史发展中提炼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制胜密码,也要在世界历史的宏阔视野中警示意识形态的至关重要性,牢牢守好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3.提升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协同能力

从系统科学的视角分析,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在统一指挥下,对系统的各层次、各要素进行科学布局,提升密切配合和协调一致的整体作战能力。

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协同能力的实践目标主要指向主体协同、要素协同和过程协同。主体协同是协同能力在实践主体维度的具体目标,要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团组织、政府、社会、企业和家庭等多方力量,实现实践主体间的纵向协调、横向联动与群众参与,以期形成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强大合力。在实践中,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主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尤其要破除单向思维和零散思维,增强主体间的互动性,优化反馈渠道,特别是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调动人民的主体精神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参与的基础上,整体提升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工作的实际成效。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涉及多重要素,协同能力不是将要素简单叠加,要素协同机理在于促进队伍建设、技术应用、机制构建、资源配置等要素的交互协同和优化整合,驱动意识形态安全系统的有效运行,不断提升意识形态安全能力。过程协同则要求将意识形态安全与总体国家安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体事业的各方面相关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把国家安全贯穿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同经济社会发展一起谋划、一起部署”。新征程上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准确认识到国家安全特别是意识形态安全与国家发展稳定之间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将意识形态安全置于时代大局中加以谋划布局,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现实因素,不断巩固意识形态安全。

4.提升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越是伟大的事业,越充满艰难险阻,越需要艰苦奋斗,越需要开拓创新。”创新能力是衡量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发展前景的重要标准。在新发展阶段,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越复杂多变,越需要突破思维定势,强化创新能力,以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之姿推进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开辟新局面。

事物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现实条件的改变而变化。习近平总书记在谋划安全工作时曾指出,构建大安全格局,必须要深入推进国家安全思路、体制、手段创新。提升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创新能力要从理念、制度和实践等多方面深化拓展,包括建设理念、制度机制、实践路径等方面的变革提升。在建设理念层面,创新意味着要使思想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摒弃一切不符合时代发展规律的思想观念,以与时俱进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推动思想理论和行为方式的变革发展,从而引领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在制度机制层面,不仅要观照意识形态安全制度的顶层设计,对制度体系建构的全局性、关键性问题进行科学判断,全面激发意识形态安全体系的内在生机活力,提升系统性和整体性,同时也要不断探索并遵循体系机制构建的内在规律,形成运行有序、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统筹考量重点任务、关键领域和先后顺序,着力解决好意识形态安全制度体系的衔接问题,使各种体系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给予意识形态安全坚实支撑。在实践路径层面,围绕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任务,统筹谋划各项事业,创新实践方法和工作手段,突出效果导向和能力本位,提高运用科学技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能力,创造性地解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挑战,真正推动意识形态安全能力彰显和壮大。

作为国之大者,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的战略意义,不仅在于聚焦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问题,而且在于从意识形态安全入手考量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现实布局,更注重从体系化建构、常态化执行、长效化落实中提升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在新征程中,国内外形势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新时代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建设任务更加繁重,着重推进国家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建构和能力提升大有可为。必须以强而有力的领导组织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资源保障体系等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疏通体系和能力之间传导的转化点,筑牢国家安全堤坝,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定海神针”作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航船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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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江苏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22年第6期。)